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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在该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均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的技术改选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且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经企业申请报省税务机关批准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外商投资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增长10%及其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在我省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门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外商在安徽省内投资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税法规定的“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的3年内,可自2000年1月1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逐级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企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交纳所得税前扣除。
十五、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3%)。
十六、外商投资兴办创汇农业和投资发行乡镇企业项目,企业实际提出出口农产品货源的产值(包括自营出品、外贸代理出口、外贸收购出口)超过当年总产值50%的,经省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优惠政策,即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八、按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的3%)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年纳税额1.5—4元)。
十九、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可按合同5年内分期支付,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30%,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收购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按8折支付,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7折支付。
二十、实行外商独资企业申办代理制。对在淮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它工业园区投资的外商独资项目有关申办手续,由市外资办代为办理。从收到申办投资企业所需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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